😳自住房地住滿6年也不一定能用滿400萬元免稅額

自住房地住滿6年也不一定能用滿400萬元免稅額

📌 事件重點

一名男子出售自住房地的6成持分給兒子,自認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,因此申報400萬元免稅額,最後仍被補稅約10萬元,提起訴願後也遭財政部駁回。

根據報導,這名納稅人2017年買下新北市房地,原本持分100%,到2023年出售其中6成持分。雖然他的課稅所得約345萬元,但國稅局認定,免稅額不能直接全數扣除。

🔎 爭點在哪裡

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,依法必須同時符合3項要件: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並連續持有、居住滿6年;交易前6年內未出租、未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;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用過這項優惠。

但這起案件的關鍵不在「有沒有自住」,而在「賣的是不是完整房地」。財政部的說法是,所得稅法所稱的自住房地,指的是完整房地所有權;若只出售部分持分,400萬元免稅額就要按出售比例計算。

💡 為什麼會被補稅

這名男子賣出6成持分,因此國稅局只准他按比例適用240萬元免稅額,超過部分仍須按10%課稅,所以補徵約10萬元稅額。

財政部進一步解釋,如果部分持分每次都能各自用滿400萬元,等於同一間房子分次出售時,可能重複享有多次免稅,形成不合理結果。因此駁回訴願。

📍 接下來怎麼看

國稅局表示,尚未出售的4成持分,未來若仍符合自住要件,還可再依比例適用160萬元免稅額。也就是說,整體400萬元免稅額不是消失,而是按持分分次使用。

這起案例提醒的是,房子住滿6年不代表一定能「一次用滿」400萬元免稅額。若是共有房地、贈與前後持分調整,或只賣部分持分,最好先確認申報規則,避免事後補稅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6710/96444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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